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做出部署安排,就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全会提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
问:《通知》的编制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阐明深化环评改革的总体思路。二是指导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动优化省级及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三是开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的工作安排。四是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的工作安排。五是就加强组织保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通知》以附件形式具体明确了《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项试点方案、保障机制及试点总结模板。
问:《通知》在优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具体来讲,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应承担相应更多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工作。除我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水库、引水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县)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除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与其管理和技术能力相匹配。基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力量最薄弱,仅根据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承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
同时,我部正在研究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上收部分“两高”行业和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强化对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问:《通知》在为基层减负方面有哪些举措和预期?
优化调整后,省级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数量占比从7.38%调整为13.84%,市级占比从47.09%调整为85.97%,县级占比从45.27%调整为不再审批报告书,仅审批报告表项目。优化调整后,各级审批数量占比更加合理,审批权限与审批能力更适应,市县级审批压力减轻。
同时,根据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成果,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调整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优化环评类别,取消部分类别项目环评,项目环评审批数量将进一步压缩,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问:在开展环评改革试点方面是如何安排的?有哪些预期?
答:本次试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二是试点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第一方面,试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地级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或直辖市的区),试点进一步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取消部分污染影响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审批,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第二类是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分别选取2-3个产业园区,试点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第二方面,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的地区为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选取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试点信息填报标准化、选址论证智能化、预测评价规范化、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
试点预期成效有四点:一是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方面的指导作用。试点地市和试点园区要从空间布局、资源利用、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明确入园企业环境准入要求。二是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等制度的衔接。试点地市要统筹试点项目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试点园区要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做好试点行业排污许可对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和补位,研究推动许可排放量与环境质量挂钩。三是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提供实践支持。名录修订将充分吸收相关地市和园区的试点成果。四是推动环评领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实施环评信息的自动填报、项目选址选线智能研判、环评文件智能编制和辅助生成环评批复,为探索环评编制和审批新模式提供支持,为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奠定信息化基础。
问:《通知》对推进环评文件质量提升有哪些要求?
答: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是保证环评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准入把关和监管。
一是规范环评工作程序。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等情况纳入监督检查,有关档案、资料造假或者故意违反工作程序等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的,应依法严肃查处。二是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环评单位,减少复核和抽查的比例、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纳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依法禁止从业,对信用较差的环评单位,住所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具备基本技术能力等条件。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双罚制”,依法实施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并广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问:如何保障环评改革取得实效?
答:一是加强制度衔接融合,为项目环评改革提供保障。《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等制度衔接融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增强,环评文件质量持续提高;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加强环评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
二是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管理能力。《通知》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承担环评审批业务的相关部门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加强信息化应用,确保项目环评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共享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严格环评准入把关和监管,严查严打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提升环评文件质量。
三是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实施。我部将建立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做好各级审批能力摸底评估,科学优化调整审批权限;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