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总方针,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产业生态体系,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从事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及应用绿色低碳技术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储能、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虚拟电厂等清洁能源领域,新能源燃料电池、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节能降碳领域,碳市场、碳金融、碳咨询等综合能源服务领域,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技术研发及推广等生态环境领域。
第三条 高成长支持
对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对实现高成长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高质量发展支持。
第四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入驻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的 30%-70%。
(二)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绿色低碳专业楼宇,依条件最高按实际租金金额 7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 500 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辖区其他社会产业空间的,依条件最高按实际租金金额 50%予以补贴,每年最高 500 万元。
第五条 新技术产业化支持
(一)技术攻关支持
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在数字电网、先进核能、光伏、天然气、综合能源、近零碳技术、生态环境等核心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等项目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或经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依条件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研发投入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研发投入依条件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
第六条 新技术应用支持
鼓励在辖区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获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再增加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同一企业在福田辖区出资建设多个绿色低碳项目可整合后统筹申报,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技术应用: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
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投运后,对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最高 0.4 元/千瓦时,基准常规光伏项目最高 0.2 元/千瓦时,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 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且最高 200万元。
(二)储能项目支持
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验收并投运后,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最高 0.5 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 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且最高 200万元。
(三)相变蓄冷项目支持
在辖区开展的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等相变蓄冷项目,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 10%以上,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四)光储直柔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光储直柔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五)光储充换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超充或光储换电综合能源项目建设,配置光伏、储能、充换电综合设施和车网互动功能,对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综合能源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六)AI 智慧能源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应用 AI 智慧能源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对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 10%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七)能源互联网项目支持
鼓励资源聚合商(企业)建设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能源互联网项目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200万元支持。
(八)智慧能源综合应用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综合应用虚拟电厂、AI 智控、相变蓄冷、空调更新等至少三项以上先进技术,对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支持。
(九)节能改造项目支持
鼓励辖区产业园区(楼宇)通过建筑节能、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交通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绿色化改造,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 10%以上,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
按市、区相关技术标准(指引)完成产业园区(楼宇)绿色低碳改造的项目,依条件给予最高10 万元支持。
第七条 新技术推广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绿色低碳主题的重点展会,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0万元费用支持。
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企业赴外参展,根据参展规模及展会级别,给予组织方最高 10 万元支持。
第八条 绿色低碳项目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领域相关项目支持或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到账市级支持资金的最高 50%,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绿色建筑支持
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LEED 铂金认证的楼宇(园区),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支持。对经认定的超低能耗建筑、近零碳建筑项目,依条件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碳中和支持
鼓励企业购买绿电、绿证,依条件给予总投入 30%、最高1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对首次认定实现碳中和的辖区建筑(不含住宅),依据购买自愿减排量和绿电总投入的 30%以内,给予最高 20 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低碳发展支持
(一)标准制定支持
鼓励企业编制开发绿色低碳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对成功发布、正式实施的,依条件给予每项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碳普惠场景创建支持
对获生态环保部门认定的碳普惠场景创建主体,依条件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碳路先锋”支持
对首次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碳路先锋”称号的企业及社会组织机构人员,给予最高 10 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绿色低碳产业专业楼宇支持
(一)创建支持
鼓励社会物业集聚绿色低碳产业,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主体 30 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运营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楼宇,根据其服务入驻企业成长情况,给予最高 300 万元/年的运营支持。
(三)服务支持
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在楼宇内设置“24 小时政务服务专区”;配备楼宇服务专员及时响应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予以重点推介。
(四)入驻企业支持
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可按本措施第四条第二款申请租金支持。
第十三条 出海支持
鼓励企业对绿色低碳相关领域先进产品、技术申请国外市场准入认证,对成功认证的,给予核定认证费用 20%、最高 1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二)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的,本措施不予支持。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
End
